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的认定和等效评价制度,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围绕科学技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解决区域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承担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同时为我校教师的职称职级评聘、科研业绩奖励、研究生导师聘任以及其他相关科研资源分配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类别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按归口管理部门分为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处归口管理)、人文社科类(人文社科处归口管理)。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级别分为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省部级及市厅级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数多少进行认定,可视同为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省部级及市厅级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指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宣部、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批准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国家级重大项目是指以南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基础科学中心项目、创新群体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重大项目、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中央军委(含各军种)重大专项,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含军用关键材料进口替代专项、重大基础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重大项目。
国家级重点项目指以南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青年科学家专题项目、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项目等;中央军委(含各军种)重大专项课题、领域基金重点项目、共用技术项目、前沿科技创新项目,国防科工局重大专项(含军用关键材料进口替代专项、重大基础研究)课题、基础研究重点项目、军品配套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重点项目。
国家级一般项目是指以南通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年度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等;中央军委(含各军种)领域基金一般项目、装备预研创新项目,国防科工局基础研究一般项目、军品配套一般项目。
省部级项目是指国务院其他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研主管部门、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艺术基金管理中心等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设立的除前述所列项目的其他项目(不含会议资助);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项目。
市厅级项目是指省级非科研主管部门及市级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含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厅项目、省社科联项目、市社科基金项目等)。
第四条 合作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指在科研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中明确我校为合作承担单位并经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的项目视为同级别项目。若国家级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60万元(不含设备费,下同)以上、人文社科类20万元以上,省部级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0万元以上,市厅级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1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3万元以上的纵向科研合作项目,校内第一负责人视同为项目主持人。
合作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申报书(或合同书)中有我校人员为参与人但未明确我校为合作承担单位的,经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国家级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6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0万元以上,省部级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3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0万元以上的纵向科研合作项目,校内第一负责人视同为项目主持人,其项目级别降一级认定。
对于省部级项目,我校作为承担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1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4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国家级一般项目。
对于市厅级项目,我校作为承担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6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20万元以上的,可认定为省部级项目。
对于国际合作交流类纵向项目,我校作为承担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30万元以上的,在原有级别上上调一级,会议类项目除外。
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超过250万元的国家重点项目,经费再增加100万元,可依次将1个主要参与人视为国家级一般项目主持人。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除各级科技计划和学校基金项目以外的,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或合作)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决策咨询等项目。
第六条 对于自然科学类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到账总经费(不含仪器代办费、外拨协作费、销售额,下同)达到600万元、300万元、120万元、60万元、45万元,或一个自然年度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总经费达到900万元、450万元、180万元、90万元、70万元,分别认定为一项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
对于人文社科类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到账总经费达到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5万元,或一个自然年度内项目负责人累计到账总经费达到3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30万元、25万元,分别认定为一项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级重点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省部级项目、市厅级项目。
第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类科研基金项目为校级科研项目。
第八条 学校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