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的结项结账管理工作,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教财〔2017〕13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相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结项是指项目完成后,研究报告等相关总结材料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第三方科技评价机构或委托方的审核、评估、验收或鉴定。结账是指项目结项后,对项目结余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清理结转。结余经费是指在规定时间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含合同或协议,下同)约定的任务,并通过项目验收(鉴定)后,项目资金实际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的余额。
第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加强协同,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结项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项目结项及后续相关事项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项结账和结余经费的核算管理;
(三)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项结账及结余经费的审计监督;
(四)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对科研项目结项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履行审核、监督职能;
(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办理结项结账手续,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并使用结余资金,对科研项目结项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结项结账管理
第四条 各类项目必须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按时结项验收或鉴定评估。
科研项目结项日期一般以计划任务书约定完成时间为准,需要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验收通过的项目,以验收完成报告下达时间为准。特殊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出具结项说明为准。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终止按结项进行处理。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应及时将需结项项目的清单、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等相关信息书面提供财务处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项手续。
第六条 对准备结项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整理项目经费收支、清理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根据编报项目决算的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该科研项目的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决算,经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等部门审核后办理结项。财务处将在项目负责人经费决算通过后,办理结账,将结余经费转入专设结余经费项目管理使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结项验收材料,通过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核后方可向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提交,办理项目结项。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项手续的科研项目,由科学技术处通知财务处冻结其经费。
第三章 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预算合理安排支出,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结余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得损害学校利益,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及时办理结余经费使用申请手续。
第十条 相关管理办法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其中:对要求结余经费原渠道退回的,或因项目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等原因导致结余经费需按原渠道收回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或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时足额返还结余经费。对明确结余经费在一定期限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为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性,结余经费暂按100% 的比例转入专设结余经费项目,用于支持原项目负责人开展对应项目类型要求的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
(二)专设结余经费项目执行期限为2年(从收到结项通知后的次年1月1日起计算,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为提高结余资金使用效率,对执行到期仍剩余的结余资金,除主管部门另有管理规定外,可留用的部分全部由学校收回后统筹用于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其中, 省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项)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办法或计划任务书等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没有明确规定或约定的,项目负责人的结项验收材料(含经费决算)由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核后,结余经费全部转入专设结余经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继续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第十二条 结余经费使用范围,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结余经费将用于原项目的继续研究(续研)和后续项目的前期研究(预研)等。科研活动直接费用的支出,参照纵向科研经费管理,不得列支在职人员绩效奖励,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
(二)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交通费;
(三)其它与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结项结账后,若原项目有后补助等到账经费的,学校对后补助经费部分提取管理费后直接转入专设结余经费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出现调离、辞职、去世等情况,财务处将冻结该负责人名下的各类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交科学技术处审批。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南通大学名义承担的项目经费原则上留在校内,经科学技术处批准(或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转由项目组中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正常组织调动,业务关系仍留在校内的,其承担的项目可以继续执行;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变更主持单位并划拨经费;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结余科研经费一律冻结或者收回,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细则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