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合理补偿科研间接成本,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有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四条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并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核定:

间接费用依据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最高限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对所有省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以及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对数学等纯理论研究项目、管理类项目、建筑及艺术设计类项目,进一步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 3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3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5%。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经费预算表或预算说明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我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时,间接费用须按照前述比例的上限编制预算;若有其他单位参与我校承担的项目或我校参与其他单位承担的项目,各方在预算编制环节须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进行协商,争取对我校最有利的间接费用补偿。经费预算表和预算说明书上报前须经科学技术处及财务处审核,协调分配后的科研间接费用,以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为准。

第六条 间接费用的管理与使用优先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校对间接费用实行切块管理,包括管理费、项目统筹支出和绩效支出三部分。优先等级依次为:管理费>项目统筹支出>绩效支出。即在管理费足额计提的条件下,可以安排项目统筹支出,在保障前两项支出充足的情况下,项目顺利通过结题验收后剩余的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二)间接费用支出应遵循合理性、合法性、相关性、真实性原则,据实列支。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报销,严禁在间接费用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三)项目负责人需严格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范围,如在项目结题验收审计中发现有不得在项目直接费用中列支或直接费用超预算的,需按要求调入间接费用,从项目统筹支出中列支;

(四)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我校的,其所负责项目的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扣除足额管理费后的余额可随项目直接费用余额一并转至新单位,按照新单位的相关规定继续使用支出;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我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具有独立建制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研究院、研究所、实验室、中心等)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五)因工作变动由其他单位调入我校的科研人员,其所负责项目的间接费用余额须随项目直接费用余额一并转入我校财务账户,继续按本办法使用支出。

第七条 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一)管理费是指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在间接费用中优先足额列支。学校管理费全额纳入校级财务,由学校统筹安排。

(二)管理费在办理经费入账时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和相关规定提取,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无明确规定的,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7.5%收取(不含外拨部分)。

(三)学校在提取的7.5%的管理费中分拨3.5%至二级单位,用于各二级单位科研发展基金,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 项目统筹支出的管理与使用

(一)项目统筹支出指用于支付项目财务审计、资源占用、项目组织实施和其它与科研相关的支出。

(二)项目统筹支出的开支范围包括:

1.项目或项目结项审计费;

2.科研工作通讯费;

3.科研活动中发生的接待费、汽车通行费、交通工具燃油费、临时停车费等,该类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间接费用总额的10%控制;

4.通用设备购置费(如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照相机等)、办公家具购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专利维护费等;

5.科研活动中用于人才培养的相关费用(如论文答辩费等);

6.房屋租赁、改造、维修、公共水电支出、公用房屋资源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

7.经核定按规定等级和标准发放的特殊工作营养保健费及保密费(需附执行依据);

8.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或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其他相关费用。

第九条 绩效支出的管理与使用

(一)绩效支出是指学校为提高项目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绩效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核定按如下公式计算:绩效支出=间接经费–管理费–项目统筹支出。

(二)绩效支出的发放原则:绩效支出须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原则,主要发放给预算书或任务书中明确的项目组成员,并重点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其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其他实际参与项目研究并对项目总体目标作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可酌情考虑。绩效支出由学校统筹安排,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分两次发放。在项目研究期限内,执行情况良好的可按经费拨款进度提取间接经费总额的20%;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可提取该项目剩余间接经费作为绩效支出。

(三)绩效支出的发放流程

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预算,填写《南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出发放申请;

发放对象所在二级单位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绩效发放建议,并报送科学技术处;

科学技术处依据相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对二级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财务处;

财务处根据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处的审核意见,按学校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绩效支出,发放明细须与《申请表》发放方案栏明细一致。支付给个人的绩效奖励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请时间由各项目组自行决定,申请额度应不超过提取时的项目绩效基数总额。《申请表》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发放绩效支出经费。

(四)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

不配合管理部门要求,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中期评估或结题验收未通过;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报批;

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等;

对于上述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

第十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调整,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各二级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将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不定期对间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有违规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将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追回经费等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自然科学纵向项目科研经费间接费用分配及使用实施细则》(通大〔2016〕12号)同时废止。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