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障科研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201286号)以及江苏省《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1515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其级别认定参照《南通大学科研项目认定办法》。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既要立足于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又要着眼于学科发展方向,遵循科技发展规律,结合我校科研专项规划和学科特色,认真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打造特色和优势,在若干点上形成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科研团队,促进新兴学科与交叉学科的发展,建设高水平科研基地,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管理制度和文化,提升校科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原则:

(一)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不断完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终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覆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体系。

(二)积极争取并鼓励教师、科研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支持各独立建制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研究院、研究所、实验室、中心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和完成各级各类重大科研项目。

(三)摆正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之间的关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夯实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充分发挥学校学科齐全、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和协同创新,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研力量协同攻关。

第五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合同书(包括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等,下同)约定执行,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课题/任务,下同)负责人的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法人职责,统筹领导科研、财务、人事、资产、档案、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合作,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学校下属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八条 科学技术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统一对外,负责科研项目的申报指导、合作审核、监督检查、计划调整、绩效评估、结项验收等全过程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推进科研项目信息化、档案化、规范化管理。依托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建立涵盖科研项目、科研人员、科研经费、科研成果等的信息库,实现校内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动态监管,为开展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调查、统计、总结等提供支撑服务。配合档案馆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材料归档制度建设,项目资料在项目结题后要及时归档,并做好项目结项后成果的跟踪管理。

(二)实施科研项目绩效评估。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原始记录制度,督促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做好原始记录,科学技术处自行或委托各二级单位不定期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原始记录进行抽查,跟踪科研项目的实施情况。推进科研项目信息公开(涉密项目除外),在项目负责人、二级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对管理规范、成效显著、成果突出的项目负责人予以表彰对管理不规范、执行不力甚至出现违规现象的项目对负责人予以批评或惩处。

(三)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做好科研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完整性、有效性等审核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下同)提交相关材料。学校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合同(协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要对合同(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同(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把关。要严格区分和界定校内科研活动与个人公司业务范围,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或参与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的严格审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在科研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严格依法查处我校项目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出现的违法行为。

(四)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科研诚信档案是科研人员项目推荐、绩效考核及评聘的重要依据,由学校与科研人员签订的科研诚信承诺书是科研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拒不配合学校管理者,以及因个人主观因素或失职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科学技术处将会同其所在二级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组相关人员通报批评、停止申请各类项目资格1-5年等处理。对科研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发生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学历或工作经历、伪造签名、虚构身份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科学技术处将联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延缓职称评聘或职务晋升、停止招收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负责科研成果的管理鉴定(真实性审查)以及宣传推广。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科研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科研合同的相关规定或约定来确定,尊重成果完成人的贡献,保障学校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和应用,防止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第九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也是科研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承担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责任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协助科学技术处做好科研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查。

(二)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并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科研秘书,配合科学技术处做好科研统计等相关工作。

(三)加强对研究生参与科研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指导,引导科研人员合理安排科研与教学活动,将科研优势转化为教学优势。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项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配合科学技术处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以便于及时了解科研项目动态信息。

(二)严格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三)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监督。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外拨经费。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处对外负责与国家以及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协调,解决科研人员在申报环节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对内负责完善和规范项目推荐申报程序和制度,做好全校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报送工作。

(一)科学技术处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以不同形式发布的各类项目申请通知、招标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及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安排全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等相关事宜负责全校项目申报的组织动员,必要时组织召开申报动员会或培训会,进行指南解读。

(二)科学技术处面向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我校优势特色,集成校外优势资源,在各二级单位积极配合的基础上,组织专家遴选推荐基础好、水平高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项目申报各级重大科研任务或各类限额科研计划,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及时将项目申请的相关信息和要求通知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并协助科学技术处做好指南解读工作,必要时与科学技术处一起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和合同书的撰写编制。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及要求,负责审核本单位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对申报材料尤其是附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承诺函、推荐信、合作协议或合同书、知情同意书或其他项目申请需要提供的支撑材料等)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审核确认后按时提交科学技术处。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应仔细阅读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指南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选题,科学组建团队,按科学技术处和所在二级单位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并保证申报材料规范完整、内容信息真实准确。

(一)项目申请人应具有承担和完成项目的科研水平、执行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离退休科研人员、非本单位科研人员原则上不得依托我校作为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经签订相关协议可依托我校申报并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受聘于我校(含全职受聘和非全职受聘)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含课题或任务)负责人申报项目。

(二)我校科研人员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及科学技术处通报备案,并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书),申请书和合作协议须留科学技术处存档。需要配套(或自筹)经费的项目,申请人须提供配套(或自筹)经费有效来源证明,并提交承诺函,经二级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科学技术处存档。

第十四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申请人以及所在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按质向科学技术处提交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不实、申报质量不高或不按要求申报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上报或推荐。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学技术处负责通知相关二级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学校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并以此作为学校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所在二级单位向科学技术处及时提交项目的合同书等正本书面材料,相关材料经科学技术处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处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项目次级合同的审核。

(一)如果项目合同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则须与合作单位签署外协次级合同。次级合同中应按照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合同书,进一步明确外协任务和考核指标、外拨资金及预算科目、科研成果归属和分享方案、技术和情报资料保密约定、风险责任承担和争议解决方案等条款,经科学技术处审核批准后生效。外协次级合同为后续经费转拨的依据,合同书中所涉及的经费我校不提取管理费。

(二)如果项目合同书中未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但部分科研任务(如分析、测试、设计、加工、制作等)确需外包的,如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须签署外包次级合同,经科学技术处审核批准后生效。否则,需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双方才能签署外包次级合同。外包次级合同为后续经费支出的依据,该类合同书中所涉及的经费我校仍提取管理费。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在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并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在产出成果(如发表研究论文、出版著作等)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人员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等负全面责任。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技术安全法规,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各项目组需按照“任务公开、进度公开、经费公开”的原则,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科学技术处、各二级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合同书约定的考核目标,不定期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科学技术处根据需要公布检查结果。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未达到预期要求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书面报告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对于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对过程管理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需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科学技术处;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除每年向科学技术处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外,还需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要求配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科学技术处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要求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科研人员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学校作为重点目标进行管理,并从人力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确保任务完成。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或重大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根据项目需要可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校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时需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科技、财政及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相关管理规定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学校科学技术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需随时上报所在二级单位和科学技术处。如若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研究目标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送科学技术处及相关部门审核,学校负责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并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目,科学技术处可视情况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或更换项目负责人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备案或提交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学校的,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上述手续完备的方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否则不予批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学技术处及相关二级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对方协商等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或损害学校信誉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中止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由学校冻结,并按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撤销并要求追回项目经费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一)对被撤销、中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除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外,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被撤销的项目,学校全额追回奖励;被中止的项目,学校全额追回项目的奖励,并按上级要求原渠道返回剩余的项目经费。

(二)对被撤销、中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进行处理;学校在考核二级单位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时,项目负责人当年度的科研业绩不计入二级单位绩效;项目负责人当年度年终考核不得为优秀。对项目研究中存在的严重学术不端行为,交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理。

(三)凡被撤销、中止的项目,在职称评审、人才选拔、重点学科评选、导师遴选、评优评先、业绩考核等申报中,不得列入相关材料。

第六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资金以及我校作为参与单位共同承担的由项目承担单位转拨到我校的资金。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管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是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学校对非涉密科研项目经费信息建立内部公开制度。

第三十条 校长及分管财务、科研的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三重一大”规定集体决策。财务处、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二级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等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制定和完善学校纵向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规定进行经费使用、编制经费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项审计;会同科学技术处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含课题组成员、科研财务助理)的相关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利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

审计处、监察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其所属教师负责的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督促项目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熟悉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按照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使用项目经费,及时办理结项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项目负责人如遇出国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委托代管手续的,需向科学技术处和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计划的课题组(科研团队),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可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课题组(科研团队)提供专门服务。科研经费较多的课题组(科研团队)可配备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项目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七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的指导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以及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十五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其中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预算和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收入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对于自筹资金,应提供资金提供方的配套承诺函和出资证明,单独核算,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第三十六条 直接费用预算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参照学校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执行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经费可打通使用,科研人员应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南通地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相关从业人员平均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专职科研财务助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直接费用预算有相关规定或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或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其中,省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等五类,间接费用的预算科目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等。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只需提供测算总额。

第三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并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提取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批复预算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间接费用及管理费须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足额预算。

第八章 经费入账管理

第三十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科学技术处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模板及其他相关文件办理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确认科研经费收入。财务处根据科学技术处开具的科研经费到款入账通知单、计划任务书、经费预算模板等资料办理经费入账。

第四十条 间接费用按照预算全额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学校按照间接费用相关管理办法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一条 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中的管理费根据学校间接费用相关管理办法提取。未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项目,学校提取管理费的比例除主管部门或相关文件有明确要求外,按照明确属于我校收入部分(不含外拨经费)的一定比例核定:科研经费预算在500万及以下的部分按照7.5%比例提取,超过500万的部分按照5%比例提取。

第九章 外拨经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外拨经费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经费先由资助方下拨至负责单位,再由负责单位按计划任务书将经费转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外拨经费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经费转拨。

第四十四条 外拨经费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进行科研经费外拨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计划任务书,经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审核批准,财务处按照项目预算、任务书列示的联合申请单位和额度,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拨款进度及时转拨。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转拨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在计划任务书约定之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或个人。

第十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四十六条 纵向科研经费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计划任务书约定和学校的各项财经规章制度执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明确责任意识,合理安排经费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得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与科研活动关的支出,或随意调账变动科研经费支出。

第四十七条 根据学校差旅费、会议费等相关管理办法,科研相关人员利用科研经费开展相关科研活动,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会议费开支标准等可适当放宽。在纵向科研经费中列支从事野外考察、心理测试、边远地区出差等科研活动而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四十八条 对科研相关人员(含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单独管理,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四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我校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可在其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五十条 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

第五十一条 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在一定额度内可简化采购程序,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主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相关部门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五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管理,在安排绩效支出时,应符合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管理相关规定,且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绩效支出安排应按照学校间接经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重点向承担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其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第五十三条 报销凭证须经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由财务处审核报销。具体报销程序按《南通大学经费支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章 预算调整

第五十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确需调整的,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学技术处及财务处审批,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设备费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的,按其他科目预算调整程序办理;设备费的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增,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项目负责人无需办理调剂手续;

(三)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期内预算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确需调整的,原则上仅在规定时间段予以集中调整,财务处会同科学技术处集中在每年5月上旬及11月下旬安排集中调整。

第十二章 结项验收

第五十六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学校提交包含验收申请表(报告)、合同书、验收报告(自评报告/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审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含论文、专利、奖励、软件、数据库、模型、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等)、用户证明或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在内的全套资料,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科学技术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有关规定向科学技术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结项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注重中长期创新绩效,主要评价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3至5年内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类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价方式。

第五十七条 对于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的结项验收意见,科学技术处应及时反馈给项目组。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在事后及时向科学技术处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经审核后送学校档案馆存档。项目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材料、立项批文、合同书、研究资料(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等)、原始实验记录/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外协(外包)合同、采购合同、结项验收报告、评议或鉴定证书以及研究成果等。

第五十八条 项目结项情况将记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科研诚信档案。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核批项目的绩效支出,并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奖惩。对于验收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将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对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于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完成相关主管部门的成果追踪、统计报表等后续事务。

第五十九条 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项目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为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保护措施。

第六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经科学技术处确认项目结项后,由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结余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报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成果、奖励、保密等管理,按学校的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以往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通大学自然科学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通大〔201611号)同时废止。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