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科学研究水平,秉承有效科研、注重主流、突出高端的理念,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与成果以科研业绩分(依据《南通大学科研业绩分计算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以项目、成果为对象,具体拆分由负责人根据贡献大小决定。

第二章重要科研项目奖励

第四条 重要纵向科研项目奖励标准

奖励国家级项目及省部级项目:项目组奖励标准按业绩分30%计算奖励额+间接绩效支出(每项奖励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五条 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奖励

为鼓励组织和承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培育重大应用型科技成果,学校对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给予经费奖励,具体标准见表1

1 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奖励

学科类别

项目当年到款E(万元)

金额(万元)

自然科学类

50≤E<100<>

1

100≤E<500<>

2

500≤E<1500<>

10

E≥1500

30

人文社科类

20≤E<40<>

1

40≤E<200<>

2

200≤E<600<>

10

E≥600

30

第六条 重要平台建设项目专项奖励

(一)重要平台建设项目是指以南通大学为第一单位立项建设的省部级以上各类科研平台(各类平台分别为重点〈工程〉实验室、研究基地和研究中心等)。国家级自然科学类、教育部人文社科类等科研平台建设项目按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标准奖励;教育部(自然科学类)及国家其他部委、省委宣传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江苏省科技厅科研平台建设项目按江苏省科学技术二等奖标准奖励;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社科联科研平台建设项目按江苏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标准奖励。

(二)其它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级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后给予奖励。

第三章科研成果奖励

第七条 论文奖励

自然科学论文奖励特级、一级、二级期刊论文以及论文被SCISCDC他引。人文社科论文奖励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期刊论文以及论文被CSSCISCDC他引,其中三级期刊只奖励中级职称以下人员。同一篇论文奖励时按就高补差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论著奖励

奖励正式出版的中外文学术著作及译著。

第九条 省部级以上政府科研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图书奖、文艺作品获奖(或参展、收藏)、有提名推荐国家奖资格的社会力量奖、教育厅科研成果奖、申报省部级以上政府奖等均按业绩分奖励;专利权人第一单位为南通大学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PCT授权按业绩分奖励;决策咨询类成果按业绩分奖励;标准制定按业绩分奖励。

第十条 特殊贡献奖

学校设立特殊贡献奖,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按以下办法奖励:

(一)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的理论性文章(3000字以上);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采用的论文或成果;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决策咨询报告,每篇按照当年奖励标准的双倍进行奖励。

(二)在Nature Index 遴选的68种国际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根据当年Nature Index公布的WFC数值,按照每个分值5万元作为特殊贡献进行另外奖励。

(三)南通大学排名第一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的重大重点及目标导向类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以及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被提名推荐申报国家奖的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奖励力度保持不低于5/分。其余科研奖励分值对应的奖励金额根据学校当年预算实际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11日起执行,原《南通大学重大成果奖励暂行办法》(通大〔201578号)及其他文件中涉及科研奖励的相关条款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201811日至本办法颁布之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发表的新旧期刊分级目录兼收的论文(期刊以收稿日期、报纸以出版日期为准)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发表在旧目录中而新目录未收的期刊论文,按原有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科技与产业处、人文社科处、服务地方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8年5月2日